线下申请:
可携带相关理赔材料前往惠遂保线下理赔网点或保单承保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理赔网点和客服电话请见本文末尾)
线下申请的理赔资料包括:
理赔申请书;
被保险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如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应提供被保险人身份证件、关系证明、法定监护人身份证件和银行账户;如被保险人已身故,需提供关系证明、合法继承人身份证件和银行账户;
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疾病诊断报告/出入院证明;
医疗费用原始凭证、费用清单、用药清单、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大病保险结算单;
保险公司认为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材料;
如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理赔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同时提供受托人身份证件、被保险人(或监护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说明授权范围、事项。
线下申请的理赔资料包括:
理赔申请书;
被保险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如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应提供被保险人身份证件、关系证明、法定监护人身份证件和银行账户;如被保险人已身故,需提供关系证明、合法继承人身份证件和银行账户;
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疾病诊断证明、初次罹患相关疾病的病史资料、病理诊断报告、免疫组化/基因检测报告;
药品处方、药品发票、费用清单;
保险公司认为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材料;
如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理赔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同时提供受托人身份证件、被保险人(或监护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说明授权范围、事项。
重要提示:
(1)药品目录:《“惠遂保”特定高额药品目录》。(见本文表一)
(2)处方要求:使用药品的药物处方必须在保险期间内由三级甲等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且属于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药品,且每次处方药剂量不超过壹个月,且处方未超出药品说明书的适应症范围。处方有效期的规定按国家或当地政府部门相关处方管理规定。
(3)购药要求:医院无相应药品,必须至本产品约定的药店购药。
3.理赔时效:
(1)保险公司收到完整理赔资料后,10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30日内作出核定;
(2)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作出理赔核定后10日内履行赔付义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赔款支付到理赔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卡;
(3)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理赔申请人发送拒赔通知并说明理由。
4.特药附表
表一:“惠遂保”特定高额药品目录
说明:以上列表中如有药品纳入遂宁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则随即从《“惠遂保”特定高额药品目录》中剔除,但因纳入遂宁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前后而产生本产品报销金额差异的,本产品将对差异部分进行全额补偿。同时,结合遂宁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及市场变化等情况,本产品保留对《“惠遂保”特定高额药品目录》调整的权力。
(1)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障责任一)医院为遂宁市内医院及已办理转诊、异地就医备案的遂宁市外医疗机构(申办异地就医备案具体流程详情咨询当地医保局),未经备案或医院的,本产品的合规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为40%;医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本产品不予报销。
(2)全自费高额药品费用(保障责任二)对应处方开具医院为遂宁市内及已办理转诊、异地就医备案的遂医院(其中遂宁市的三级甲等医院具体参见表二)。
(3)医院仅限中国大陆境内的医院。
表二:遂宁市内三级甲等医院
说明:以上信息来源遂宁市医疗保障局,医院列表以遂宁市医疗保障局公示为准。
“惠遂保”约定的药店列表,具体参见表三。
表三:“惠遂保”约定的药店列表
为方便患者院外购药,特指定以下列示的遂宁本地药店,在指定药店购买《“惠遂保”特定高额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在符合本产品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可以报销。
说明:上述为药房示例,本产品保留对药店的调整权力,也可视情况增加符合要求的合作药房以便于患者就近购药。
指定专科医生:特定高额药品处方开具的指定专科医生指本公司指定的或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公布的具有开具特定药品处方资格的医生。专科医生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②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③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者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④确诊或开具处方时,属于与处方适应症治疗相关的临床科室。
1.对参保人的健康状况约定:
无论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是否已患有相关疾病均可投保本产品,但在年3月1日0时前(连续不间断参保人为首年参保前)已确诊的恶性肿瘤,对于保障责任二中使用到的药品费用不予赔付。
恶性肿瘤释义: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其中不包含: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关于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的约定:
(1)参保人享受当地医保待遇,但未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对城乡居民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的,本产品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参保人参加遂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连续缴费未满1个月或断保12个月后重新参保未满12个月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未满12个月的,本产品将扣减原本应由遂宁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剩余的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再计入本产品的报销范围。
3.年免赔额:指一个保单年度内对应的免赔额。在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不抵扣免赔额;个人账户支付的及其他商业保险支付的符合本产品赔付条件的金额,可以抵扣免赔额。
4.关于异地报销的约定:
已办理转诊、异地就医备案的遂宁市外医疗机构(申办异地就医备案具体流程详情咨询当地医保局),未经备案或医院的,本产品的合规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为40%;医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本产品不予报销。